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个人为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 产权转移材料(原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拆迁安置房应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书;政策性房屋需提交经住房办审批的材料;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
①兼并、合并、分立的协议(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的证明;
②企业清算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会议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8)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拨、调拨、移交批准文件;
(9)拍卖的 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不动产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登记机构或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